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研〔2022〕7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交研〔2022〕8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交研〔202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评定当年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能参评当年度学业奖学金:
(一)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受到校级处分且尚未解除;
(四)评定当年受到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处分和处理;
(五)修读课程和学业成绩不满足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基本学业要求;
(六)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认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况。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和发放
第五条 硕士学业奖学金类型及核算年限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新生学业奖和综合学业奖两类。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基本学习年限核算,学制为2.5年的计算至毕业当年3月,学制为3年的计算至毕业当年6月。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评审。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入学第1自然年评定)
(一)新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1.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等级原则上分为:一等(1000元/月)、二等(500元/月);
2.新生学业奖按入学当年9—12月在校有效月份核算金额。
(二)等级额度分配
1.新生学业奖学金在院内按专业分别进行评定(具体以学院当年招生分类为准);
2.同一专业内,按照生源情况、推免复试成绩、全国统考成绩综合评定;各专业新生学业一等奖学金总额度不超过符合奖学金资助条件硕士新生人数的30%,其他符合条件的为二等奖学金;
3.同一专业内,如推免生人数达到专业总人数25%,则将专业总人数25%的一等奖总额度分配给推免生,其余总人数5%的一等奖额度分配给统考生;如推免生人数不足专业总人数25%,则将多出的一等奖额度分配给统考生。
(三)评定依据与方法
1.新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推免复试成绩、考研成绩等进行评定,具体以实际录取成绩为准;
2.推免生依次按照复试成绩(同分者保留复试成绩小数位)、英语六级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排名。如按上述两类成绩排序后仍出现相同名次,则按本科阶段专业成绩排名百分位先后排序。如排名仍相同,由学生提交《学生综合情况表》,由评审委员会投票评审;
3.全国统考生依次按照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之和(同分者保留成绩之和小数位)、统考初试成绩、英语六级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排名。如排名仍相同,由学生提交《学生综合情况表》,由评审委员会投票评审。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综合学业奖学金(入学第2-4自然年)
(一)综合学业奖学金标准
1.综合学业奖评定等级原则上分为一等(1000元/月)和二等(500元/月);
2.综合学业奖按评定当年在校有效月份核算。
(二)等级额度分配
院内各专业综合学业一等奖学金总额度不超过本年级硕士人数的30%,其他符合奖学金资助条件的为二等奖学金。
(三)评定依据
硕士研究生综合学业奖学金以学生已修课程学业成绩和学生综合情况评定。成绩以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时研究生应用管理平台中学生各项成绩为准。
(四)评定方法
1.入学第2自然年评定方法
(1)按照截止至评定当月,学生所修课程学业成绩,以及由学生提交的《学生综合情况表》,由评审委员会投票评审;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不参评当年的综合学业奖:GPA源平均绩点低于2.7,GPA源课程有不及格记录,GPA源课程总学分超过50%(含50%)未修;
(3)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参评一等奖学金:培养计划内非GPA源课程有不及格记录;
(4)评定当年若因经研究生院批准的出国访学、联培,参加支教或参军,造成GPA源课程未修,无特殊情况统一评定为二等奖学金。
2.入学第3自然年评定方法
参照第2自然年评定方法再次测算。对于在第2自然年因GPA源课程有不及格记录未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如补考或重修后通过,可重新参评第3自然年综合学业奖。
3.入学第4自然年评定方法
沿用入学第3自然年评定等级。
第三章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和发放
第八条 博士学业奖学金核算年限
博士生学业奖学金,在基本学习年限内进行发放:直博生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硕博连读转博生和普博生为4年。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学业奖学金标准
博士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按年评定。
(二)评定办法
1.博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总则: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首次发放以资格考试通过作为评定依据,其学业奖学金自资格考试通过日期起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累计,于年底前一次性获得。未通过资格考试者不参与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
(2)博士研究生在资格考试通过后次年起,学院将根据博士研究生论文开题与年度考核结果评定学业奖学金。入学后论文开题两次未通过者或年度考核未通过者不再参加当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
2.不同类型博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1)本科直博生:根据学校规定,第一学年按照硕士研究生一等标准发放;第二学年起,课程学习基本完成的直博生可以申请参加资格考试,资格考试通过当年,其学业奖学金自资格考试通过日期起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累计,于年底前一次性获得;资格考试通过后次年起,年度考核通过者可获得学业奖学金;基本学习年限期满当年,学业奖学金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根据在校有效月数累计奖励金额,于当年发放给博士研究生。
(2)硕博连读转博生:因资格考试已经完成,入学当年,直接按照博士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发放;次年起,论文开题通过或年度考核通过者可获得学业奖学金,于年底前一次性获得;基本学习年限期满当年,学业奖学金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根据在校有效月数累计奖励金额,于当年发放给博士研究生。
(3)普博生:因课程学习尚未完成,入学当年,不参与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次年起,课程学习基本完成的普博生可以申请参加资格考试,资格考试通过当年,其学业奖学金自资格考试通过日期起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累计,于年底前一次性获得;资格考试通过后次年起,论文开题通过或年度考核通过者可获得学业奖学金;基本学习年限期满当年,学业奖学金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根据在校有效月数累计奖励金额,于当年发放给博士研究生。
第四章 学籍异动情况的处理
第十条 硕博连读(硕转博)。硕士研究生通过硕博连读转入博士阶段学习,转博当年其硕士学业奖学金等级与最近一次评定等级相同,根据转博当年以硕士身份在校的有效月数,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累计其学业奖学金总额,于转博后3个月内一次性发放。其在博士阶段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和发放,依据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博士转硕士。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的由博士转为硕士培养的研究生,自学籍异动生效起不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二条 提前毕业。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其毕业当年学业奖学金与最近一次评定等级相同,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根据毕业当年在校有效月数累计奖励金额,于毕业后3个月内一次性发放给硕士研究生。
第十三条 休学和复学。对于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经研究生院批准因国内外访学、联培而休学的研究生,需参与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在学业奖学金发放时,若研究生的学籍状态为休学,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经研究生院批准复学的研究生,可一次性补发基本学习年限内停发的学业奖学金。
对于因其他原因休学的研究生,不参与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在复学后6个月内,培养单位需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对考评合格者评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学校将一次性补发基本学习年限内停发的学业奖学金;对考评不合格者,休学期间的学业奖学金将不再补发。
第十四条 延期。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延期的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的学业奖学金按最近一次评定等级按月核算,在年底一次性发放,在基本学习年限外不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五条 结业。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结业的研究生,结业当年基本学习年限内的学业奖学金按最近一次评定等级按月核算,在结业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发放。
第十六条 退学与开除学籍。对于在基本学习年限内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研究生,自学籍异动生效起不再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流程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以及教师代表、教学管理人员、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及评审细则,组织奖学金申报、评定等工作,对学业奖学金评定中的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八条 学院一般于每年11月中上旬完成奖学金评定,评定结果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学院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评定结果报至研究生院审定,并由学校将当年的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二十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特殊说明外,本实施细则中所指年、年度均为自然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自2023级研究生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交通大学溥渊未来技术学院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溥渊未来技术学院
2025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