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19 00:00:00浏览次数:294

沪交研〔202379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招收培养的学历和学位教育的研究生。中外合作办学学院、医学院、上海高级金融学院的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国际研究生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按时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新生入学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按规定的报到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前凭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可以适当延长,但请假时间累计最长不得超过4周。请假时间超过2周以上的需报研究生院主管领导审批。未提前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步审查内容,包括新生的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或学历认证)和学位证书原件等。校医院复查新生的健康状况。初步审查由学院负责,研究生院复核。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新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招生类型规定需要;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三)创业;

(四)患病;

(五)其他原因。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前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因创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需由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审定实际创业情况,并由创业学院审核给出意见。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在征得所在院系同意后,将申请表及其附件交研究生院(医学院研究生需报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审批,批准后方为有效。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内;教育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回家休养。学校不受理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任何证明。档案已转入学校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可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暂时收录。

第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发放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申请入学时,需同时提交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学习计划按照其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学习年限从其正式入学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研究生招生规定,对学生信息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